近日,襄陽市總工會接到一名樊城區女職工通過12345政府熱線反映的權益保護問題。該女職工稱“懷孕流產想請小產假,公司說沒有小產假,并要自己承擔假期的工資損失,本月社保也不給交了?!?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的做法明顯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襄陽市總工會立即聯系樊城區總工會,要求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好該女職工的合理訴求。
后經襄陽市總工會和樊城區總工會積極協調,公司表示將落實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相關權益,依法給予15天的產假和生育津貼,并繼續為其交納社保。目前,這名女職工正在按規定履行相關請假手續,并對襄陽市總工會和樊城區總工會的快速響應和積極維護表示了真摯的感謝。
女職工維權普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和第八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襄陽市總工會
編輯:劉方方